《救助办法》第22条:对城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白内障患者,予以白内障复明手术治疗救助。
实施细则:经初步筛查确定患有白内障的患者,本人或亲属持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优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市贫困白内障患者手术审批表》,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残联审核,县(市)、区残联审批,市残联核准后,到指定医院接受手术治疗。由市残联负责。
《救助办法》第23条:城镇“4050”(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持相关手续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享受免费的普惠制再就业培训服务。
实施细则:上述人员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登记后,可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基地报名,享受政府提供的免费就业培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24条: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持相关手续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认定后,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实施细则:上述人员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到市、县(区)两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求职,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25条:有创业愿望的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可免费享受创业培训、项目推荐以及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服务和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上述人员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到市创业服务中心经审核认定后,可免费享受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创业服务和优惠政策。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26条: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城镇“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棚户区失业人员和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分流人员。对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额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实施细则:上述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认定并优先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27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满一年或申请公益性岗位一年以上未得到安置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555”(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
实施细则:上述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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