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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患有重大疾病并发生医疗费用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历材料,按季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并发放医疗救助金。由县(市)、区卫生局和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7条:对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并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无工作单位且户籍关系在我市的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7-10级在乡残疾军人,实施医疗补助。每人每年发放医药费500元;对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在25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超过2500元的部分,市政府承担医疗费用的60%,每人每年住院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000元。
  实施细则:重点优抚对象在县(市)、区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住院收据到乡(镇)或街道申请医疗补助,乡(镇)或街道民政办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审批表》并附收据,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并发放医疗补助金。由市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8条:通过110报警服务联合行动,对“三无”(无亲属、无工作单位、无固定住址)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民警在执行110出警任务发现“三无”患者时,就近向定点医院移交。市中心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千山医院、市康宁医院为“三无”患者定点救治医院。卫生局会同公安局、财政局核销“三无”患者医疗费用。由市卫生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9条:对城区内享受低保待遇,独生子女在14周岁以下,其父母均无业的家庭,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20元。
  实施细则:申请人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低保证、失业证或无业证明到社区居委会申报,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发放。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救助办法》第20条:对农村只有1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计划生育夫妇,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按人年均60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实施细则:申请人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育状况证明和生育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村民委员会申报,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乡(镇)、街道计生办复核,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救助办法》第21条:对城市双无业及失业特困育龄人员、无工作单位的流动人口和农村户籍的育龄人员,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实行计划生育节育技术基本项目免费服务。
  实施细则:由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对上述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出具《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介绍信》,市、县、乡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所)为其提供免费技术服务。由市人口计生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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