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低保对象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簿》、《房证》到所在地区自来水分公司营业科办理用水相关手续。由市公用事业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6条:对年满60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的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市民政局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对民办养老机构予以补助;居家养老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按每月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补贴。
实施细则:“三无”老人或其亲属持户口本、身份证向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区民政局审核,市民政局审批。居家养老的,向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查,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由街道办事处选派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并负责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7条:对城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发放补助费200元。城乡9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由市老龄办负责为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补助费。
实施细则:100周岁以上的老人可由其亲属持户口本、身份证向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核实,县(市)、区老龄办审核,市老龄办审批发放营养补助费,补助到本人去世的下月为止。90岁以上享受低保的老人可由亲属持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向所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核实,县(市)、区老龄办审核,市老龄办审批发放营养补助费,补助到本人去世的下月为止。由市老龄办负责。
《救助办法》第8条:对因遭遇突发性事故或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职工家庭,由市总工会一次性给予每户200-1000元救助。
实施细则: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及上级工会核实并出具困难证明,市总工会万帮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审批并发放救助金。由市总工会负责。
《救助办法》第9条: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课本费及校内服务性收费,对寄宿学生给予一定生活补助;对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给予1000元的入学补助。
实施细则:学生持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建立特困生档案报市教育局备案,经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资助。由市教育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0条:对城乡低保家庭中考入正常收费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含免收学费的院校)的学生,给予3000元入学补助。
实施细则:学生持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大学录取通知书到所毕业高中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审批,由市教育基金会核发补助金。由市教育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11条: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读大学生,实行由政府和高校贴息的国家高校助学贷款,大学毕业后只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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