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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鞍委发[2006]26号 中共鞍山市委、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6年8月18日)


  为有效贯彻落实《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不断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专项救助相配套,应急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制定本实施细则。
  《救助办法》第1条: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包括乡镇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并予以差额或定期定额救助。
  实施细则: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2条:对城市低保对象当中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三无”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75岁以上老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实施细则: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优抚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3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单亲家庭中有未成年人的、有公费在校大学生的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地低保标准上浮20%予以救助。
  实施细则: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高校录取通知书、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4条:对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由本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可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实施细则:由户主持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财产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
  《救助办法》第5条:对每月每户用水10立方米以下(含10立方米)的城区低保家庭,实行每立方米1.12元的最低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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