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
(鞍政办发[2005]45号 2005年5月11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建设,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工作整体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鞍委发〔2004〕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产生
(一)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门从事社区工作,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招聘产生的社区工作助理。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 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廉洁公正,作风民主,联系群众,热心为居民服务;
3. 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 竞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居住在本社区,50周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对在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本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竞聘社区工作助理必须取得从业资格证书,4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三)凡参加社区工作助理竞聘的人员,必须先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资格考试,择优入围后取得《鞍山市社区工作助理从业资格证书》,持证参加社区工作助理的竞聘。
择优入围是指从考试成绩60分以上的人员中,按各县(市)、区社区工作助理岗位数的2倍,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从业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从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下一届社区居委会换届前止。
(四)城区社区工作助理资格认证工作由市民政局统一组织。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社区工作助理资格认证工作由当地县(市)级民政部门组织。
(五)社区专职工作者原则上按300户设1名的比例配备,其中社区居委会成员原则上按500户设1名的比例单数配备,不能少于3人,设主任1人和副主任若干人,配备数量原则上从低不从高,剩余职位聘用社区工作助理。
(六)竞选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应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经社区成员会议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七)社区工作助理选聘由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成立由民政、纪检、组织、人事、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的考评委员会,采取将笔试分和面试分按权重计算总分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