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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在普遍开展工资协商工作上见成效。要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维护职工群众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的经济权益。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理论政策研究,积极探索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律特点。要适应块状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集体协商难的实际,根据同行业、同区域职工相同或者相似的利益诉求,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形成党和政府主导,三方齐抓共管、工会主动作为、各方积极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新格局。2012年,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基本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厂务公开,推动公司制企业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采用多种形式畅通民主渠道,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在积极调处劳动争议上见成效。按照“主动呼应、及时反映、有序表达、积极协商、依法维护”的总体要求和“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原则,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全面建立实体化运作的街道、乡镇、工业园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不断扩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覆盖面,到2011年,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60%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中100人以上的规模企业和集团公司80%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的预防、预测、预控。对企业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企业工会要在第一时间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情况,及时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报告,积极引导职工理性表达诉求,旗帜鲜明地代表职工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建立健全预警预防、争议调处、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把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积极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支持帮助职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四、切实加强对创先争优活动的组织领导

  创先争优活动是党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工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领导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把创先争优活动抓实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在上海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要在同级党组织统一领导下进行。上海市总工会成立上海工会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这一活动的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把创先争优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动员、指导和督促工作,把工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与本地区、本系统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共同推进,确保创先争优活动落到实处。乡镇街道工会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本地区基层工会开展活动的重要责任。工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创先争优,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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