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社区用房应具有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提供社区服务三方面的功能。
第十一条 社区用房内部功能设置和面积分配要相对合理,开展便民利民服务的扶贫超市、老人日间照料、家政、零售商品配送、保洁、保安等社区服务站面积一般应不小于80平方米;社区办公室面积一般应不大于30平方米;社区成员开展活动的棋牌室、图书室、阅览室、多功能室等面积一般应不小于2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面积一般应不大于15平方米;社区康复理疗室、健身室面积一般应不小于75平方米。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加大社区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力度。社区用房功能的设置,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民需我设的原则设置。各功能室要做到有门牌标识、有服务设施、在规章制度、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要挂牌服务。社区用房要达到功能完善,管理规范,居民满意。在突出为社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服务的基础上,采取多功能多用途的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综合效益。在服务方式上,要根据社区居民的人员构成、服务需求和服务时段等实际情况,设置灵活的服务项目,安排灵活的服务时间,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为保证社区用房的正常运转,对其中的社区服务站、活动室、医疗室可以实行项目管理办法。具体可采取由街道、社区居委会直办直管;由社区志愿者组织如老年人协会等社团运营管理;由共建单位运营管理等,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探索。
各县(市)、区可根据服务项目设置情况,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适当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和运营成本,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以大多数社区居民认可为标准,要体现无偿、低偿和有偿兼顾。
社区应为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活动证(卡),凭活动证(卡)享受优惠服务。社区内优抚对象、社会孤老、残疾老年人、享受“低保”老人、有老年优待证老年人在社区活动室可享受无偿服务。
社区用房所取得的收益,要建立单独账目,由管理方两人以上负责管理,全部用于社区用房日常维护和服务开支。要做到民主理财,设置公示栏,将每月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社区用房应坚持经常开放,节假日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主要时间,因此也要开放;但要处理好开展活动和居民休息的关系,棋牌类活动时间不能超过晚上8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