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社区用房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鞍社办发[2006]1号 2006年7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区用房是指社区的办公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的“一站四室”,即社区服务站、社区办公室、活动室、警务室和医疗室。
第二条 社区用房是通过各级财政投入、街居筹集资金和社会力量帮扶共同建成的,是社区建设的基础性设施,也是开展社区建设的基本保证,是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和社区成员开展活动的有效载体,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社区用房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用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用房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备案。
第二章 产权归属
第五条 凡用政府资金或部门帮扶购买、新建及改扩建的社区用房和城市新区建设及老区改造配套建设的社区用房的产权归县(市)、区政府。
第六条 由驻区单位无偿提供的房屋改建而成和通过共驻共建方式解决的社区用房,其产权暂不确定。
第七条 社区用房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详细的固定资产台账,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所有社区用房进行汇总,建立社区用房分布地图,地图上对每处社区用房的位置都要进行描点,分别标注建筑面积,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社区用房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日常具体使用和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改变时,应先由改变方请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同意,并重新提供一处面积相等、位置适宜的社区用房,按社区用房功能要求进行装修,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审批后方可改变原社区用房的性质和用途,并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区规模调整后,街道办事处应当提出腾出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调整方案和处理意见,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