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交通建设工程交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附录八、九(Aj-08、09)的要求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申请书》、《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安全评估表》,并提供相关资料。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签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意见书》。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当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及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从业单位及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监督工作开展不力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安全监督人员若有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对从业单位的安全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和水运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