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入被监督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章 安全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为自接受安全监督申请起至竣工验收完毕止。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正式开工前应当向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按照本规定附录一、二、三、四、五(Aj-01~05)的要求提出安全监督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若质量与安全监督属同一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
若后续工程的从业单位尚未确定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书面说明,待确定后再办理相关工程的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受理安全监督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单位所报的文件、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后按照本规定附录六(Aj-06)的格式和要求向建设单位发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应按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
(二)施工单位对有关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工作质量。
(四)安全风险较大的工程重点部位、重点工序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特大型工程必须的特殊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工程相关安全保证资料。
(七)施工单位人员资质、设备使用及文明生产情况。
(八)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及设备的配备和定期演练的情况。
(九)地质灾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从业单位提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意见,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立即予以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及今后的防范措施在七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