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各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省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各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委托相应的部门或机构作为市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具体实施对有关交通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可委托相应部门设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专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监督职责
第八条 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拟定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指导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和大型交通建设工程等进行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从业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根据安全监督程序和工程项目开展的实际情况,对受监工程组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和工程安全动态;监督检查也可组织建设单位及从业单位共同进行。工程交(竣)工前负责对受监工程的相关单位进行安全业绩评价。
(五)负责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申报、年审、等级晋升及报评先进时提供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报评先进时提供的安全业绩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开展全省行业内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可参照省交通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对交通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交通建设工程安监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