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4日)废止

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管理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07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或集体土地已征用为国有土地上涉及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土地收购储备、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经依法行政裁决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法制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通化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和批准,责成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具体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行政强制拆迁涉及到的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和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并负责向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五条 未经行政裁决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其他不符合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向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