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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通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3月14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4日)废止

通化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5月31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通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通化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下设通化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处,负责本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实施;
  (二)依法审查房屋拆迁单位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申请,签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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