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社会服务业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报统计工作的通知
(沪统字[2009]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本市社会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单位开展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报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的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单位。
二、调查表式和报表期别
1.调查表式分为:服务业企业调查表(F201表),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F203表),服务业社团及其他单位调查表(F204表)(调查表式另发)。
2.报表期别:服务业企业调查表(F201表)、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F203表)和服务业社团及其他单位调查表(F204表)的年报报告期为2009年1至11月份,定报报告期分别为2010年1至2月份、1至5月份和1至8月份。
三、报送时间及要求
本次调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在地统计的要求组织实施,各单位统计报表均由所在区、县统计局负责布置、收集和审核。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各区、县统计局,在规定时间内将统计报表报经营所在地统计部门。具体报送时间:
服务业企业调查表(F201表)、服务业事业单位调查表(F203表)和服务业社团及其他单位调查表(F204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2009年12月15日前,2010年3月15日前、6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
本次统计调查数据是推算全市服务业宏观统计数据的主要依据,各单位要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于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市局和各区、县统计局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的规定,承担保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