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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光荣院养员供给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光荣院养员供给标准的通知
(辽民发[2006]15号 2006年11月13日)


各市民政局:
  最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标准的通知》(辽民发[2006]11号),提高了部分优抚对象生活和抚恤标准。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出的“优抚对象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现就调整光荣院收养人员供给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养员供给标准。伙食费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公杂费每人每月80元,衣被费每人每年350元,医药护理费每人每年2600元,取暖费仍按当地规定标准执行。
  二、残疾军人入院后,残疾抚恤金按规定标准发给本人,残疾抚恤金高于生活补贴标准的,不发给生活补贴;低于生活补贴标准的,差额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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