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鞍社办发[2007]1号 2007年4月9日)
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是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加强党和群众联系、实现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载体,是振兴鞍山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鞍山的重要任务。为了使全市创建和谐文明社区活动有计划、有步骤、有措施地进行,推动全市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深入、持续、规范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社区建设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标准。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鞍山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总体部署和目标任务,以创建和谐文明社区活动为载体,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政府推进为主导,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民主自治,促进我市社区建设全面发展。
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服务;为促进城市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兼顾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社区,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在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上下功夫,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群众是创建和谐文明社区的主体,要发动群众、尊重群众、服务群众,通过创新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创造力,形成合力,为群众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要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好广大居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统筹规划,突出特色。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结合地区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处理好突出特色与整体推进的关系,处理好创建工作与地区重点工作、中心工作和为民办实事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统筹协调,相互衔接,相互促进。
--夯实基础,逐步推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实际出发,合理规划,夯实基础,巩固成果,扎实推进,全面推进和谐文明社区建设。
--共同参与,分工负责。要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驻区单位、社区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等在和谐文明社区建设中的职责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