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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

  1、申请受理。受乡镇(街道)委托,村委会具体负责申请人或申请委托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的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工作。申请人或申请委托人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子女学籍证明、伤残疾证明、医疗鉴定证明、家庭收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相互关系等材料和复印件。
  2、调查索证。村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负责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采取入户实地调查、单位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和相近比较等方法,开展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评估工作,并初步计算出其家庭收入的具体数据,按要求填写《鞍山市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调查表》,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留存备查。
  3、综合评议。村委会负责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综合评议,参加评议的村民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全体村民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依据低保申请人家庭拥有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情况、家庭成员劳动力状况及当地家庭收入项目计算评估标准,对本村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的核实意见进行评议,并以表决形式确定低保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农村低保条件。评议的结果必须达到或超过参加评议会议的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才能通过。村委会要做好评议会议记录,特别是要详细记录参加评议会议的代表姓名、评议结果等情况。
  4、公示上报。利用村务公开栏将经过综合评议认定的符合农村低保待遇条件的对象的有关情况(家庭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量、年人均收入水平、人月享受救助金补助差额、家庭月享受救助金总额及享受救助金上浮人员名单、上浮原因和上浮比例)向村民公示3天,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填写《农村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收入核实情况”栏中的各项收入核实数据要与《鞍山市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家庭收入调查表》中的各项收入数据相符,村委会签署评议意见后,连同公示情况及综合评议会议记录一同上报乡镇(街道)。
  5、复核审查。乡镇(街道)家庭收入核实审查小组要及时对村委会上报的意见进行审查,发现有疑义或争议的要安排工作人员再次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经乡镇家庭收入核实审查小组办公会研究确定后,由主管镇长或主任在《农村居民享受低保待遇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核意见,报上级民政部门。
  6、县(市)区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认真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确定保障金数额,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张榜公布3天以上。无异议的,发给辽宁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由乡镇、县(市)区民政局进行重新审核、审批,情况属实的要予以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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