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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

鞍山市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
(鞍民办发[2007]66号 2007年8月14日)


  为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管理,准确核实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依据《辽宁省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试行)》和《鞍山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制定本规定。
  一、家庭收入核实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县级民政部门要成立家庭收入核实工作领导小组,民政、财政、统计、工商、物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是:负责本地区家庭收入项目、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的制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乡镇(街道)做好家庭收入核实工作;负责本地区家庭收入核实工作中发现问题的调查处理;负责申请人有关家庭收入核实复议申请的调查处理;负责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的宣传咨询工作。
  (二)乡镇(街道)要成立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审查小组,成员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和负责民政、财政、农经、统计、工商等工作的人员组成。在上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乡镇(街道)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依据县(市)、区制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标准,在规定的计算幅度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低保对象家庭收入计算标准;负责指导、监督村级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开展家庭收入核实与评估工作;负责对村级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上报的初核意见进行审核;负责群众举报反映出来的有关家庭收入核实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实有关规定的宣传咨询工作。
  (三)村委会要成立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和农村低保工作专管员组成,受乡镇(街道)委托、在乡镇(街道)家庭收入核实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本村农村低保待遇申请的受理登记工作;负责申请人家庭收入的申报登记和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验证工作;负责对象家庭收入入户调查核实工作,为乡镇(街道)和上级民政部门开展农村低保审核、审批工作和年度审核提供准确依据;负责农村低保有关政策的咨询和宣传工作。
  二、家庭收入核实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一)家庭收入核实工作应坚持以户为单位,深入细致,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定量与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收入核实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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