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救助操作规范
(鞍民发[2007]58号 2007年8月2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
鞍山市城乡特困群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救助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 对城乡低保家庭中考入正常收费全日制高等院校(不含免收学费的院校)的学生,给予3000元一次性入学补助;对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给予1000元的入学补助,补助费分三年发放,入学当年发放400元,第二年、第三年各发放300元。
第三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救助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救助的审核、上报及基础数据的录入管理等工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承担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救助的申报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 申领入学救助金程序:
(一) 证明材料。在申请入学救助金时需准备的证明材料:低保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高等院校或升入高中阶段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学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二) 申请救助。由户主及子女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并填写《鞍山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
(三)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集体讨论认定,对拟上报的申请人名单,在社区张榜公布3日后,无异议的将证明材料和《鞍山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公示和上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 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对《鞍山市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集体讨论,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