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必须是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以下称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确定法定赡养义务人,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赡养义务人是7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家庭年人均生活来源达到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除外),可视为无赡养能力。其他情况视为有赡养能力,如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规范申请审批程序,坚持阳光操作
申请享受五保待遇,要由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他人代为申请)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家庭生活状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通过后、并在本村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请材料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审核意见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未予批准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对象,要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乡镇政府与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协议,并建立供养对象个人档案。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要按有关规定分类登记造册,在供养协议中明确责权和归属。要对五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乡镇要对五保对象进行年检,对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要及时取消其五保供养待遇,符合供养条件的要随时纳入供养范围。审批五保对象的各个环节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情况和五保对象审批的结果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健全各项手续,完善五保对象档案管理
对批准享受五保待遇的对象,要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今后无证不得享受农村五保待遇。要完善五保对象档案,乡镇要建立五保对象名册、供养金发放登记表,保留五保对象档案材料复印件。县(市)区民政局要建立五保对象名册、供养金发放统计表和五保对象档案,五保对象的档案内容包括五保对象本人申请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家庭生活状况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