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兴办民办养老机构。各级政府要制定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发展养老产业,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及时审批、加强管理。条件成熟时,要按照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对其予以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资助,争取到2008年民办养老机构增加到100个,床位数达到1万张。对接收“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老人的民办养老机构,要采取“民办公助”的形式按照收养老人数给予补贴。到2008年,享受“民办公助”的机构数和困难老人数要分别达到20个和400人。
--加快国有养老机构改革。引导国有养老机构从单纯为“三无”对象服务向为社会公众服务转变;在服务项目上从单纯生活供养向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等服务一体化转变,发挥国有养老机构的示范作用;在经营管理上实行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探索合资、合作、参股等多种经营形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提高国有养老机构的自主经营和自我发展能力;在用人、分配方式上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争上岗,人员收入与工作业绩挂钩;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不断完善国有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提高国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后劲和活力。
--优化整合农村养老资源。以建设农村区域性中心敬(养)老院为方向,调整农村敬(养)老院布局。加强对现有敬(养)老院的改造,形成以区域性中心敬(养)老院为骨干,以乡镇敬(养)老院为补充,以供养农村“三无”老人为重点并且逐步满足自费入院养老需求的农村养老新格局。经过3年努力,全市农村区域性中心敬(养)老院要达到50所左右,扩建、维修乡镇敬(养)老院20所,床位发展到7千张。
3.建立和完善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体系
--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城镇医疗保险覆盖面,特别是要逐步解决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参保问题。为方便老年人就医,各社区可以依托各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发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全面实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要求。建立和完善对城乡贫困老人的医疗救助制度,确保困难老人、高龄老人的疾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
--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大力发展城乡老年人卫生服务业,发挥社区(村)、中介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心理咨询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继续完善我市老年人临终关怀医院的示范功能,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医院也要开展老年人临终关怀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老年病咨询服务活动,城市健康教育普及率要达到90%以上,农村要达到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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