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开展“敬老行动”的实施意见
(鞍委办发[2006]41号 2006年10月11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敬老行动”的安排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5〕36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4〕19号)精神,有效实施《鞍山市老龄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进我市老年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今后3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敬老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老年人口基数大、老龄化进程快、群众消费水平中等偏上的市情,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全覆盖的养老服务需求为目标,以保障低收入和“三无”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为重点,以服务城乡老年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弘扬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动员全社会关注、重视老龄工作,参与老年人事业,不断推进老年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老年人福利事业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大力推进养老产业发展;
--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化服务体系;
--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
--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加强养老工作法制化建设;
--坚持提高老年人物质生活质量与精神生活质量相结合,在不断加强老年人生活保障的同时,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更加注重社会效益;
--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突出工作重点,重视低收入、低保、“三无”、“五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权益保障问题,将养老工作的重心放在社区(村)。
二、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利用3年时间,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体系;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村)服务为依托、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覆盖所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社会化体系;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体系;形成全社会尊敬老人、赡养老人、关心老人的良好风尚;不断满足老年人在经济供养、医疗保健、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文化生活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努力争创全省、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