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就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9)烟花爆竹。“一证多厂”、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违法存放烟花爆竹产品的。
(10)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假借使用为名,非法违法进行销售的。
(11)油气长输管道。非法违法占压油气长输管道的;未按规定要求对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测和检验的。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5月底)。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市县、本行业领域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立即启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2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立档案,督促整改。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作用,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全社会“打非治违”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
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开展联合执法,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