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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第八条 已评为7-10级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做到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要明确优惠服务的项目和范围;要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要将在乡、无工作和下岗失业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统一办理一至六级和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具备条件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卫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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