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政局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鞍民发〔2008〕57号 2008年6月11日)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62号),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手段,提高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
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紧急处置能力。
分级管理。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体制,实行“分级管理、按级负责”。除全市性特大、特殊自然灾害外,未达到市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区域性自然灾害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凡在鞍山市地域范围内因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适用于本预案。
二、本预案启动条件
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预警性自然灾害。本市防灾应急指挥机构,地震、防汛、防疫、气象、公安消防等灾害管理部门发出预警及相关预案已经启动,预期将对本市区域内市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威胁或损失的灾害。
(二)广泛性自然灾害。发生全市性自然灾害或几个县区(含县级市,下同)同时发生灾情,造成较大范围市民无法维持“吃、穿、住”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必要条件的状况。
(三)区域性自然灾害。受灾县区在实施救助过程中,提出紧急援助请求或需要给予紧急援助的灾情。
(四)其他重大自然灾害。直接危及市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情。
市级预案启动的同时,受灾县区预案相应启动。
三、紧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