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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因灾倒塌房屋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治病救济人口数量、损坏房屋数量,各级政府已投入和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的数额。
  (二)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包括:农作物受灾情况、因灾减产粮食数量、缺粮人口数量、缺粮数量、需口粮救济人口数量、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数量、需医疗救济人口数量,地方政府计划安排的救济资金数量。
  (三)紧急情况下,民政、财政部门可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区损失情况、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数量以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的理由和数量。
  第十四条 收到受灾地区的灾害救济资金和春季、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资金申请报告后,市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和灾区自救能力,以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财政部门提出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民政部门共同下文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市财政、民政部门的拨款文件后,由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及时拨付受灾乡(镇),在15日内落实到灾民手中。
  第十六条 救灾款物的发放,应根据受灾户受灾情况,由村民集体评议、村委会研究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张榜公布救济对象名单和救济数额、救济款物数量等,无异议后,由乡(镇)民政办或指定的金融机构支付到灾民手中,并在救灾款物发放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救灾款物发放花名册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核销。不按时间和要求上报的视为滞留救灾资金。
  第十七条 采用实物救助灾民的,救助实物必须实行政府采购,确保救灾物资的质量。在发放救灾粮时,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灾民收取包括运费在内的任何费用,也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救灾工作需要,安排经费建设救灾仓储设施,储备帐篷、棉衣被、照明设备、防雨设备、救生设备、粮食和食品等救灾物资,满足救灾工作需要。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构接收、分发救灾物资,必须有专人负责,专库管理,建立专账和入出库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制度健全。坚持发放对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和发放程序公开,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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