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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灾民救助花名册》,对救助对象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监督检查救济款物分配、落实情况。同时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及专家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救灾资金管理

  (一)救灾资金使用原则
  1、专款专用原则。救灾资金要严格使用范围,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救灾资金使用范围如下:(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4)采购、管理及储运救灾物资。
  2、重点使用原则。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民,特别是要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的灾民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
  3、保障基本生活原则。救灾款发放的目标是要保证灾民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要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住处、有病能医。
  4、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基层发放救灾款时,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救助资金的筹集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救灾资金的筹集以地方投入为主,省补助为辅。各级政府应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群帮互助、包户扶持、发动灾民生产自救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救助灾民生活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常年灾情和民政部门提出的资金需求,做好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预算。预算资金的比例可按当地农业人口每人每年0.5-1元标准安排,执行中根据当年灾情进行调整。有灾之年用于救灾,正常年用于购买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装备等。
  3、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省和地方各级政府对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 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及时安排地方救灾资金,确保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和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对于符合特大自然灾害条件的受灾地区,实行救助资金省和地方共同负担。
  特大自然灾害是灾情重大、省启动自然灾害三级(含三级)以上应急响应程序的灾情。对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条件可酌情放宽。
  (2) 建立省和地方救灾资金共担机制,省财政救灾资金投入与辽西北地区各级财政投入比例为1:0.35,与其余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各级财政救灾投入比例应为1:0.7,其中与市级财政救灾投入的比例分别为1:0.15和1:0.3。
  辽西北地区包括:锦州、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
  (3) 在上级中央救灾资金到位之前,省、市、县政府要先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及时下拨,解决灾民生活困难。
  (三)救灾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1、救灾资金的申请
  (1)对于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向上级申请新灾应急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和冬春灾民救助资金。
  申请报告必须将分县灾情数据表和资金安排情况统计表,以及市级已安排救灾资金下拨文件附后。
  (2)新灾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受灾区域、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数量、死亡(失踪)人口数量、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等,各级政府已投入或拟安排的资金情况,需要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数量。
  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因灾造成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损坏房屋户数和间数等,规划恢复重建数量、各级政府已投入或拟安排的资金情况,需要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数量。
  旱灾应急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饮水和缺粮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的灾民数量,各级政府已投入或拟安排的资金情况,需要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数量。
  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农作物受灾情况,口粮、衣被、取暖、治病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口数量,各级政府已投入或拟安排的资金情况,需要上级政府帮助解决的资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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