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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恢复重建的监督与检查
  1、建房过程中,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灾民建房工作定期检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周向市民政部门报告一次灾民建房进展情况,市民政局每半个月要向省民政厅报告一次,省、市、县要定期予以通报。
  2、建房工程结束后,市、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建房协议对建房工作进行质量验收,对灾民建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确保灾民建房资金专款专用。省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灾地区建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灾民冬春生活救助

  (一)救助内容
  灾民冬春生活救助是指灾区政府对灾民冬春期间口粮、衣被、取暖等生活困难进行救助的相关工作。我省冬春救助时段为当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7月,大灾之年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
  (二)荒情调查摸底
  1、荒期来临前,县、乡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逐村逐户开展灾民荒情调查,掌握困难灾民底数,并建立《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帐》。省、市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基层做好荒情调查工作,并组织力量对重灾地区的灾民困难情况进行抽查和点调工作。
  2、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省、市、县级民政部门要迅速制定灾民生活救助计划,于10月25日前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灾民生活救助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区域内的农业人口、财政收入、当年自然灾害等情况;
  (2)灾民需救助情况及分析、评估;
  (3)计划通过组织和引导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社会捐助、开仓借粮及其他措施可解决多少灾民生活问题。
  (4)本级地方财政投入及可解决的问题;
  (5)存在的资金缺口及向上一级政府的补助请求。
  (三)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1、筹集救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通过财政安排、社会捐助、对口帮扶等方式筹集救助资金,解决灾民冬春期间生活问题。如完成灾民救助任务确有困难的,可向上级政府申请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
  2、确定救济对象。接到上级救灾资金下拨文件后,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实际数量和本级配套资金情况,县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修改原灾民救助计划,确定实际救济对象和救助数额。
  (1)初步确定名单。县民政局按照《需救济人口台帐》,组织乡镇进一步排查,初步确定出本级“灾民救助名单”(拟由政府救助的人员名单和救助款物数量);
  (2)村级民主评议。由乡镇政府将初步确定的各村“灾民救助名单”,交申请对象所在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根据该户生活状况和困难程度进行评议,确定是否予以救助以及救助数额,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张榜公布;
  (3)乡镇审核。村级民主评议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灾民救助名单”报乡镇审核。
  (4)县级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灾民救助名单”报县民政局审批、备案,审批结果要返回村张榜公示;
  救助对象确定后,由乡镇填写《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局;经过汇总,县向市、市向省、省向民政部依次上报本级《灾民救助花名册》(电子文本)和灾民生活救助方案,以备监督检查。
  3、发放救灾款。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原则上要保证灾民每人每月至少15公斤口粮标准。可以直接下拨救灾款,也可以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采购粮食下拨到灾民手中。对有偿还能力的灾民,也可以采取政府开仓借粮形式。在集中安排灾民口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选定供货单位,并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监督与检查
  1、冬春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下拨15天后,省、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隔7天向社会公布一次灾民生活救济补助资金的下拨进度,直至全部落实到灾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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