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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3)乡镇政府审核。村级民主评议结果经公示后,由村委会将灾民建房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对于集中建房的,乡镇政府审核后,要填写《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审批表》报县级审批。
  (4)县民政局审批。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申请审批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要返回村张榜公示。对公示后的恢复重建对象,由乡镇民政部门制作《灾民救助花名册》(一式两份,县、乡级民政部门存档),并以户为单位建档,建立建房前和建房后的影像、文字资料档案。
  恢复重建对象确定后,县民政局制作分乡镇的汇总表连同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后,连同本级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省民政厅备案。省民政厅将对倒房比较集中的县、乡镇、村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3、建房补助标准
  (1)2口人以下的(含2口人),每户建2间房,面积50平方米左右;3口人以上(含3口人)建3间房,面积70平方米左右。修房按实际损坏间数(最多不能超过3间)计算。房屋为砖混结构,样式参照灾民建房设计样式或当地新农村建设统一推荐的设计样式。外部尺寸和内部布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原则上各级政府对灾民重建住房平均每间补助5000元,维修房平均每间补助500元。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根据不同损失情况(房屋全部倒塌户、虽未倒塌但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户、部分损坏但尚可修复户)、不同对象(低保户、优抚对象、一般困难户)区别对待,分档次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
  (3)政府补助所建的灾民住房,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产权归灾民个人所有。
  (四)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
  1、灾区民房倒损情况核定后,各级民政部门要制定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根据方案落实本级恢复重建资金,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2、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实行县级政府统一领导、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灾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灾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灾民建房工作的领导。
  3、灾区各级政府应通过以下多种渠道筹集建房资金:
  (1)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投入的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2)社会捐赠;
  (3)乡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发动群众帮工帮料;
  (4)受灾群众积极自筹;
  (5)银行借贷。
  4、县、乡级民政部门必须对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或重要建筑材料实行专账管理。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或建筑材料由县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统一掌握,按照灾民建房的实际进度,分阶段拨付给建房对象,确保灾区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真正得到落实。
  5、县、乡镇灾民建房领导小组要协调各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
  (1)对灾民建房涉及到的耕地占用税、农业建设开发基金等给予减免,尽量少收费、零收费。
  (2)灾民建房所需木材指标由各县农民自用林限额中解决,林业部门免收育林基金,无自用林的,由各级政府调剂解决;对生产砖瓦、石灰、水泥制品的企业,其产品用于灾民建房的,地方政府应批准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对各级政府组织为灾民建房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为灾民建房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修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建筑成本卖给农村灾民住房取得的收入,可享受同等的税收政策。
  6、县灾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建设、国土部门搞好重建选址、规划,充分考虑本地自然灾害特点,科学规划、有效防灾、保证安全。对水毁房屋较多且相对集中的村庄,如有能力可以考虑集中规划选址,建设新村。
  7、建房采取灾民自建和政府帮扶相结合的方式,对有劳动能力的,由政府补助,个人自建;无劳动能力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帮建。集中建房的由县政府或乡镇政府与施工方签定建房协议书;分散自建的,由乡镇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建房协议,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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