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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3)对转移安置的灾民,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每人每天发给一定标准的粮食、饮用水和生活补助费。应急期过后,对因灾导致财产损失严重、确实没有生产自救能力或生活无着的灾民,经核实审定后,可按灾民救助的规定继续予以救济。
  4、转移安置灾民资金的筹集
  (1)灾害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要从救灾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采购食品、粮食、饮用水等物资,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2)灾情严重,地方政府救灾投入难以解决灾区困难时,县级民政部门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在48小时内,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新灾应急资金。省民政厅在72小时内,联合省财政厅,向民政部和财政部申请中央应急资金。
  (五)干旱灾害的应急救助
  1、旱灾应急救助对象:
  因旱灾造成饮水严重困难,或因抗灾投入大造成生活严重困难,且无自救能力的灾民。
  2、组织实施
  (1)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灾民抗旱救灾,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有伤病的灾民及时进行救治。
  (2)旱灾应急期和应急期过后灾民生活救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六)应急救助的监督和检查
  1、省、市、县级民政部门要对下一级救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和救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督促下级民政部门尽快按时将救灾款物下拨并落实到户,对下拨缓慢的地区要进行批评和通报。
  2、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应急款物的督促和检查,省、市民政部门根据情况对灾区进行抽查。救助对象和救助数额的确定,要实行个人申请、村级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结果公示)的程序。在紧急情况下,不能在发放前公示,事后必须公示一次。对确定的救助对象,由乡级民政部门制作《灾民救助花名册》,填报时一式两份,由乡镇和县级民政部门分别存档。

  三、灾区民房恢复重建

  (一)救助内容
  1、灾区民房恢复重建是指灾区政府在实施灾民应急救助后,帮助困难灾民重建和修缮因灾造成倒塌或严重损坏住房的相关工作。
  2、特困户危房改造参照此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倒损房屋统计与核定
  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因灾倒损房屋的核实与统计工作。倒损房屋的界定,按现行灾情统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县级民政局立即组织人员对受灾地区因灾倒损房屋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与登记,在15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建立《因灾倒房户台帐》。同时填写分乡(镇)的《因灾倒房情况统计表》,经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市民政局。
  2、接到下级报表后,市、省民政部门分别要在7日内,完成辖区内本次灾害倒损房屋情况的核定与汇总,填写分县统计表,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三)恢复重建对象确定
  1、需政府帮助恢复重建的对象,必须是因灾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处居住、无自救能力或自救能力很弱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对于虽不是低保户,但因灾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符合低保户条件),无力自建住房的,政府视情况予以补助;有自救能力的对象应以自建为主,政府予以政策优惠照顾。
  年满60岁或60岁以下生活不能自理的分散五保户,原则上不予新建住房,应安排到敬(养)老院供养。城乡户口混合户、户籍和常住地分离户,参照农村低保政策执行。
  2、需政府帮助恢复重建对象的确定,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灾民申请。由灾民本人(户主)通过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倒房户恢复重建申请审批表》。有集中建房条件的,由村委会提出集中建房的申请,并说明情况;
  (2)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可组织村干部、灾民和有关人员组成灾民建房评审委员会,或委托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申请人生活状况和房屋损坏状况进行评议,确定是否帮助其建房以及补助数额,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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