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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参考国家和省标准,设定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和启动条件;乡、村只设定应急响应最低启动条件。

  2、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程序

等 级

启动时间

建议启动(终止)响应

决定启动(终止)响应

一级响应

接到灾害报告2小时内

本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向政府提出建议

本级政府

二级响应

本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民政部门)向指挥部提出建议

本级救灾应急指挥部

三级响应

四级响应

本级民政救灾部门向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民政部门)提出建议

本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民政部门)



  3、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后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

级别

一级、二级响应

三级、四级响应

省、市、县

1、由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

3、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4、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5、迅速向上级报告灾情,向社会通报灾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6、部署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1、由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

3、视情况决定是否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

4、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5、迅速向上级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6、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四)突发性灾害的灾民转移安置
  1、紧急转移安置的对象:
  (1)受灾害影响处于危险之中的受灾群众;
  (2)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
  (3)灾害尚未发生,但有潜在危险地区的群众。
  2、转移安置的组织实施
  基层政府和村在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紧急转移受灾群众。根据灾情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当地武警、驻军部队协助紧急转移受灾群众。
  3、转移灾民的安置
  (1)灾民转移后,由县、乡政府采取投亲靠友分散安置和征用救助站、学校、敬老院等场所以及架设救灾帐篷集中安置的办法予以初步安置。
  (2)对初步安置的灾民,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及时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饮用水、衣被等必要生活用品,对有伤病的灾民及时进行救治,保证灾民有住处、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病能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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