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参考国家和省标准,设定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和启动条件;乡、村只设定应急响应最低启动条件。
2、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程序
等 级
| 启动时间
| 建议启动(终止)响应
| 决定启动(终止)响应
|
一级响应
| 接到灾害报告2小时内
| 本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向政府提出建议
| 本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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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响应
| 本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民政部门)向指挥部提出建议
| 本级救灾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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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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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响应
| 本级民政救灾部门向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民政部门)提出建议
| 本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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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后各级政府的应对措施
级别
| 一级、二级响应
| 三级、四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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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1、由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实行24小时值班;
3、迅速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组织转移安置灾民;
4、紧急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5、迅速向上级报告灾情,向社会通报灾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6、部署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 1、由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协调指挥抗灾救灾工作;
2、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取消休假;
3、视情况决定是否向重灾地区派出现场救灾工作组;
4、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灾区调运救灾物资;
5、迅速向上级报告灾情,请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援;
6、视情况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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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突发性灾害的灾民转移安置
1、紧急转移安置的对象:
(1)受灾害影响处于危险之中的受灾群众;
(2)因断水、断电、交通中断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
(3)灾害尚未发生,但有潜在危险地区的群众。
2、转移安置的组织实施
基层政府和村在第一时间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紧急转移受灾群众。根据灾情需要,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当地武警、驻军部队协助紧急转移受灾群众。
3、转移灾民的安置
(1)灾民转移后,由县、乡政府采取投亲靠友分散安置和征用救助站、学校、敬老院等场所以及架设救灾帐篷集中安置的办法予以初步安置。
(2)对初步安置的灾民,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及时为灾民提供方便食品、粮食、饮用水、衣被等必要生活用品,对有伤病的灾民及时进行救治,保证灾民有住处、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病能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