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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统计旱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旱灾发生后,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村应及时了解灾情,进行灾情初报,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以后每10日上报一次最新灾情,直至旱灾过程结束,上报核报。
  (3)半年报(年报)的上报
  统计上半年(全年)灾害损失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
  ①半年报。村应在每年6月上旬开始,核查上半年度本村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乡镇。接到下级报表后,乡镇、县、市、省民政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灾情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
  ②年报:本报表在每年度的10月份(初报)和下一年度的1月份(核报)两次上报。
  年报初报:村应在每年9月上旬开始,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9月30日前上报乡镇。接到下级报表后,乡镇、县、市、省民政部门均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灾情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
  年报核报:县民政局应在每年1月中旬开始,组织核查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最终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于1月31日前上报市民政局。接到下级报表后,市民政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灾情审核、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在接到市报表后,应根据民政部会商核定的灾情及时复核数据,于5个工作日内将汇总数据上报民政部。
  (4)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
  统计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统计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下一年度的7月。填报表式使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填报相关内容)和《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与半年报和年报初报同时填写,一并上报。
  (三)灾情会商
  1、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水利、气象、农业、国土、地震等救灾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的灾情信息交流,可根据工作需要相互通报气象预报、水文资料、灾情损失等信息,实现灾情资源共享。
  2、各级民政部门在上报半年报和年报初报前,要与水利、气象、农业、国土、地震、统计、林业等部门进行灾情会商核定,然后上报。
  3、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本级救灾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年初或汛期等重要时段组织召开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参加的灾情会商会,通报、分析、预测灾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立即召开灾情会商会,及时分析灾害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增强防灾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二、自然灾害应急救助

  (一)救助内容
  1、灾害应急救助是指从自然灾害发生到灾情基本稳定期间,灾区政府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和对灾民实施应急生活救助,保证其应急期间基本生活的相关工作。
  2、自然灾害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暴风雪、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风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和干旱灾害。
  (二)应急准备
  1、预案准备。省、市、县、乡级政府和村都要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预案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应急准备、灾情报告、应急响应分级与响应程序、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2、资金准备。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安排本级救灾资金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物资准备。省、市、县、乡都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购置储备必要的救灾帐篷、衣被、救生器材、发电、净水等救灾专用物资和设备,食品、饮用水等物资可以与厂家签订紧急购销协议,如有需要随时调拨。要为救灾部门配备必要的救灾专用车辆和通讯工具,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需求。
  4、人员准备。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灾害信息员队伍和救灾应急工作队伍,平时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搞好紧急救援演练,确保灾害发生时受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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