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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民函〔2008〕56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

辽宁省救灾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灾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民政部有关工作制度、规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灾情信息管理

  (一)灾害信息工作队伍建设
  1、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原则上省、市、县(含县级市、涉农区,下同)、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村(含城镇社区)都要设立1名灾害信息员,形成省、市、县、乡镇、村5级灾害信息管理网络。
  2、省、市、县三级灾害信息员,由民政部门救灾救济处(科)负责灾害信息管理工作人员担任;乡镇、村两级灾害信息员,由乡镇民政助理、村干部担任,也可根据情况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聘任,工作方式以兼职为主,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设专职灾害信息员。
  3、灾害信息员主要职责是承担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和灾害信息收集、报告,灾害应急救助、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等。
  4、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灾害信息员灾害预警、灾情统计报送等业务知识培训,确保灾害信息员顺利通过国家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5、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灾害信息员的管理,建立花名册,注明姓名、工作职务、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并以电子文本形式逐级上报至省民政厅备案。
  (二)灾情统计与报告
  1、发生自然灾害后,村和乡镇、县、市、省民政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及时收集和掌握灾情,逐级报告灾情,为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依据。
  2、灾情信息要通过民政灾情信息管理系统统计和上报。灾情紧急时,可直接通过传真或电话上报,争取救助时间。
  3、灾情统计报告包括自然灾害快报、旱灾情况报告、自然灾害情况半年报(年报)和冬春灾民生活救济情况报告。
  灾情统计报表共分六种表式,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表》3个统计表和《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因灾倒房户台账》、《冬春因灾生活困难政府救济人口台账》3个台账表。
  4、灾情上报程序
  (1)突发性自然灾害快报
  统计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同时上报相关灾情文字说明。
  ①灾情初报。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村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民政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乡镇、县民政部门分别要在半小时内,市、省民政部门分别要在2小时内,将灾情审核、汇总,逐级上报至民政部。对于造成死亡(失踪)人口在10人以上(含10人)或其它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民政局在向市民政局上报同时,可越级上报省民政厅。
  ②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害发生后,每24小时必须上报一次灾情,即使灾情没有变化也必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村在每日8时之前,乡镇在8时30分前,县在9时之前,市在10时之前,省在12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逐级上报至民政部。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③灾情核报。在灾情稳定后,村、乡镇分别应在1个工作日内,县在2个工作日内,市在3个工作日内,省在5个工作日内,将灾情审核、汇总,并逐级上报至民政部。有因灾死亡人口的,要填写《因灾死亡人口台帐》,会同核报一并上报。
  (2)旱灾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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