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工作助理管理的意见
(鞍民发[2008]84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千山风景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社区工作助理的管理,适应不断发展的社区工作要求,结合《关于加强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管理的意见》(鞍政办发〔2005〕4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工作助理聘用、管理与考核等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工作助理的聘用
社区工作助理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一定条件、享受政府补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
1、社区工作助理实行聘用制。招聘和选用社区工作助理由各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和选用人员报市民政局备案。
2、社区工作助理的续聘工作由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
3、对新聘用的社区工作助理,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按80%发放基础补贴。
4、对新聘用的社区工作助理,区民政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招聘资料、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报市民政部门核准备案后,确定补贴和保险关系。
5、对续聘和新聘用的社区工作助理,由街道办事处与其签定《社区工作助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6、社区工作助理实行职数备案制。社区工作助理职数增减,由区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民政局申报,由市民政局批准备案。
二、社区工作助理的聘用条件和职责
(一)社区工作助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诚实守信,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适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2、须持有本区城镇户口;
3、新聘任的社区工作助理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具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社会工作专业毕业或获得国家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者优先;
4、无其他固定收入。
(二)社区工作助理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落实本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