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设计满足需要的辅助用房。有条件的要设计生产区,并与生活区分开。辅助用房包括:
1、普通居住用房。配备单人床(夫妻间设双人床)、床头柜、衣柜、电视机、洗脸盆、暖水瓶等,门口处要标记服务人员姓名。夏天应配备有电风扇(或空调)、纱窗(门或帘)等防蝇蚊设施,冬季应使用地热或暖气取暖,室内温度不低于18℃(节假日不低于20℃)。
2、餐厅。配备餐桌、椅(凳)、碗橱、消毒柜、清洗池、防蝇设备等,冬有暖气、夏有电风扇(或空调)。
3、厨房。墙面采用耐用、不易粘污、方便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配备符合标准的炉具、排风扇、电冰箱(柜)。分设主、副食储藏库房。
4、医疗卫生室。配备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常用的医疗设备和输液设施,储备不少于20种常见病药品。
5、健身活动室。配备5种以上室内健身器材和康复器械。
6、书报阅览室。配备供学习使用的桌椅、图书、报刊、杂志等。
7、文化娱乐室。配备10种以上棋牌、乐器等文化娱乐器材。
8、被服储存库房。配备存放养员换季被褥、衣物等物品的储藏柜或存放架,每人1柜。
9、公用浴室。配备淋浴设备和浴池,浴室内设有换气扇、更衣柜,要有取暖、防滑设备。有条件的还可以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设备。
10、公用洗漱室。配备满足使用数量的水笼头、洗漱池,要有洗衣机等洗衣设备。
11、公用卫生间。设置满足需要的大小便池,便池旁要设置扶手。
第三十三条 五保供养机构建设资金采取由市、县财政筹集为主,社会捐助、福彩公益金投入、原敬老院资产变卖等相结合的方式筹集。省财政依据各地财力状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 区域性中心五保供养机构建设项目按下列办法管理:
(一)项目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经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报送项目材料内容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手续、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许可证、人事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文件、项目建设施工设计图纸、县级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说明、项目选址照片。
(二)项目实施。建设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证明,按照国家技术标准施工。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竣工时限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三)项目验收。项目施工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施工监理,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技术质量要求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工程档案整理保存归档。
第六章 集中供养对象接收
第三十五条 五保供养机构主要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优先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五保对象。申请到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五保供养机构供养的程序:
(一)本人(无行为能力的由亲属或村民委员会)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二)乡镇政府审核;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签订供养协议;
(五)乡镇政府向五保供养机构移交供养对象档案。
第三十六条 五保对象如有特殊原因,要求到非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供养的,按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被批准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将其供养费用拨付到接收其供养的养老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