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社会组织人员上岗采取双向选择和竞聘方式进行。要结合社会组织实际,制定人员聘用方案,报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社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离退休人员,聘用比例不得超过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并可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
第八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因极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要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现职公务员不得领取报酬,不与本人的级别挂钩,实行职级分离。
第九条 社会组织领导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不得超过五年。理事长(会长)或法人代表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理事会提出人选,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通过后产生。社会组织的副理事长(副会长)应具有地域和行业代表性。社会组织的秘书长为专职,可通过民主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 社会组织领导人员应由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行业、学科和业务等情况,身体健康的企事业单位经营者、专家、学者等担任。社会组织领导的选拔要注重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管理协调能力,要注重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设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长(名誉会长)人选需征求本人意见,经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社会组织自行聘任。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事档案保管,统一由同级人才中心代理。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交同级人才中心管理。工资标准由社会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由同级人才中心按国家工资政策和有关规定,发放工资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按照有关规定为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年金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退休后的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