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请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项目符合省市旅游规划的要求,并纳入省级重点旅游项目库。
(二)项目审批程序完整,开发条件具备,建设资金落实。
(三)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四)能及时、准确、规范、全面上报旅游行业资料信息。
第六条 申请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用款项目单位向省辖市旅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辖市旅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项目初审,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资金需要形成初审报告。
(二)申请用款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申请数额、项目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三)各市书面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审报告同时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由省旅游局提出具体方案后,报省财政厅核定。
(四)申请用款项目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末提出下年度的申请材料。
第七条 对于补助数额较大的重点项目,省财政厅应会同省旅游局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可行性论证。
第八条 没有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申请,或以前申请并获使用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但未按规定报送使用情况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集中管理。批准使用部分通过指标下达给省辖市财政部门,由省辖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进度直接拨付用款单位,并将拨付情况抄送同级旅游管理部门。
第十条 用款项目单位须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专项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采取总额控制、余额结转使用的办法。年终未安排使用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使用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用款项目单,应在年度终了后10日内和项目执行完毕后,向省辖市财政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经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