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日)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3日 苏财外金[2002]38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省政府安排用于我省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贯彻以下原则:
  (一)项目化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专项资金实施有效管理,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和地方配套资金为主,财政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追踪问效原则。省财政厅、省旅游局以及相关市县财政、旅游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江苏旅游发展规划。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重点旅游区(点)项目开发建设。
  (二)旅游区(点)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三)特色旅游商品开发。
  (四)旅游公益性设施建设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