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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旅游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日)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外金〔2005〕50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旅游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省内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对该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三条 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

  (一)旅游资源品级在三级(优良级)以上的开发项目建设;

  (二)AA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和景区旅游连接线路建设;

  (三)旅游服务、公益性设施建设;

  (四)特色旅游项目建设。

  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省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

  (二)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明显提高本地区(景区)的旅游吸引力;

  (三)具有较高的建设水准。其中旅游景区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不低于国家AAA级旅游区(点)标准;

  (四)实施程序完整,建设条件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土地、环评、配套基础设施、拆迁安置等建设条件基本具备。

  (五)申请单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

  (六)建设资金落实。

  第五条 项目申请入库,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入库书面申请。由各省辖市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建议省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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