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
(2)项目带动情况说明,包括新增就业岗位、直接用工数、间接用工数,带动产品销售额等;
(3)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整体旅游形象宣传补助的旅游单位,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及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等;
(2)发布载体(地点)、发布期(时段)、发布频次(块数、版数)及单价、合同总价;
(3)广告合同复印件,广告代理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媒体代理证复印件;
(4)发布广告的图案、文案样稿或视频的电子版文件。
4.申请游客奖励的旅行社、旅游包机、专列、邮轮,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
(2)接待境外团队的团队确认书、团队名单表、团队行程表、酒店(景区、旅游汽车公司)确认书;
(3)接待省外游客团队的行程表、任务单、景点门票和酒店住宿的发票;
5.其他符合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
(二)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中介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检查。
(三)经审定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实行网上公示(江苏省财政厅www.jscz.gov.cn、江苏省旅游政务网www.jstour.gov.cn)。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负责审核的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程序,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要退回重报或补报,对有疑问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查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报送。
第十条 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旅游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管理,跟踪了解引导资金项目执行、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视情况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引导资金,该项目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向财政、旅游部门申报引导资金,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