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申请项目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完善的经营管理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项目总投资额3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60%。申报引导资金的旅行社必须年接待或者输送境外游客10,000人天以上或接待或者输送省外游客100,000人天以上。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省、市、县旅游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必须具有良好的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明显提高本地区(景区)的旅游吸引力,或者能带动周边农民致富。

  (四)实施程序完整,建设条件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土地、环评、拆迁安置等建设条件已经完成。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引导资金:

  (一)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二)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违反《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63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

  第八条 引导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县(市)旅游、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出具推荐意见,行文上报省旅游局、省财政厅。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的旅游景区,须提交:

  (1)项目单位的申请报告书,以及法人证书、营业执照、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说明、项目预算(决算)支出明细情况表等;

  (2)项目批文、规范的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单位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贷款证明以及报表附注说明等(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公共设施建设补助的乡村旅游点、工业旅游点、自驾游基地,须提交: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