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对于省旅游局主办或与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省财政承担部分费用;对于各类具有地方特色的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根据其活动规模和影响程度等,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支持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主要用于:
1.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对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举办的效果明显、影响较大的旅游商品创意大赛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予以支持。
2.建设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对新建立的大型、综合性旅游商品购物市场(中心)、旅游购物特色街区、集散地、旅游商品一条街等给予适当补助。
(四)完善旅行社奖励制度。
1.对向我省输送境外游客的境外、省外旅行社(公司)和接待境外游客的省内旅行社(公司),由省财政分别按3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对向我省输送省外游客的省外旅行社和接待省外游客的省内旅行社(公司),由省财政分别按0.5元/人天的标准予以奖励。
输送和接待的客源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境外或省外游客。
(2)必须是由省内旅行社接待的游客。
(3)游客必须在江苏境内过夜,过一夜算一天,以此类推。
2.对各旅行社年接待游客总量超过上年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其超出部分,再按境外5元/人天、省外1元/人天的标准由省财政予以奖励。对各旅行社年度纳税额增长20%以上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3.对旅行社开展的包机、专列、邮轮等旅游业务,由省财政按抵达的架(列、航)次给予适当奖励。
(五)支持旅游企业(集团)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旅游企业,省财政按其实际发生上市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适当补助。
(六)支持旅游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于:
1.旅游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加强办学条件建设,省财政对南京旅游职业学院建设按其发展规划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
2.旅游职业教育发展。省财政对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省范围的旅游高级管理人员职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于省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具有较大规模和影响的技能大赛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