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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旅游业发展,将旅游业培育成为江苏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跨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苏政发[2011]69号)的规定,省财政设立省级旅游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项目申报,会同省财政厅审查确定补助项目及资金,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围绕国家和省旅游工作部署,符合全省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和规范。

第二章 支持形式和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分为直接补助、以奖代补两种形式。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旅游信息化建设,省级旅游度假(实验)区建设;支持整合全省旅游宣传资源,支持旅游企业参加旅游推介活动,支持开展旅游节庆和推介活动;旅游商品研发、设计和生产,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平台建设;旅游人才培养和旅游教育事业发展。

  (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旅游企业(集团)上市;江苏旅游精品和新品线路开发、设计;旅行社组织、接待游客等奖励。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旅游公共产品的提供、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整体旅游形象宣传,具体包括:

  (一)支持建设和完善城乡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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