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做好2011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为增强统计队伍素质,适应统计事业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切实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现就2011年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
(一)考试对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述人员之外的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亦可参加考试。
考试对象经考试全部合格后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已取得统计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二)组织形式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要严格贯彻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区(县)统计局要切实加强本地区考试培训工作的宣传和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有资质的学校和统计学会的优势,开展培训辅导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支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三)考试科目、培训辅导及收费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
统计法基础知识。
培训采取自学与面授辅导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120课时。培训时间为2011年6月-9月。
统计从业资格培训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推荐教材收费:《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20元,《
统计法基础知识》14元,《学习指导》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