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受理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将理由及时告知对方。
(五)区、县统计局将所受理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核后,于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上报市统计局审批。同时上报的还应有《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汇总表》(表式附后)和录制的相应磁盘各一份。
(六)市统计局按规定对所有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进行审批、注册和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于20日内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六、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换领
(一)对《办法》颁布前已依法取得《统计上岗证》的人员,应当持旧证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证书换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至2008年底结束。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1、单位经营地或本人居住地不在市中心的持证人员向所在区、县统计局申请换领。
2、其余持证人员按所持证书编号的末位数,对应相应月份(如证书号为050003,即在2008年3月,证书号为050030,即在2008年10月),分别向市统计局申请换领。
七、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一)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区、县统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四)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本人可持有效证明,向市统计局申请补发。
(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统计继续教育由市统计局按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分步实施。有条件的区县统计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统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继续教育。
八、法律责任
(一)统计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违反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