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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


  1、考试科目: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2、考试时间: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

  3、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4、5月份。为了方便考生和满足部分考生的培训要求,市统计局将根据需要在全市设立多个考试报名点,并指导安排多个培训点。有关详细信息将在“上海统计网”登载。

  (三)考试对象

  1、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2、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

  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四)考试成绩通知

  1、凡报名参加考试者,则视为本人已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其中两门考试科目成绩合格者,由市统计局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其统计从业资格,发给《统计从业资格证》,考试成绩不另行通知。按规定仅考一门科目且成绩合格者,凭成绩通知和有关的学历、学位证书到市统计局办理领证手续。

  2、参加考试的人员有一门以上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其考试成绩由区、县统计局在考试后4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五、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与办法

  (一)通过考试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表式附后);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2寸)。

  (二)具备相应学历条件,可免试部分考试科目人员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由市统计局直接受理。此类人员除提交前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根据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市、区、县统计局将有关申请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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