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有效组织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认定、证书发放和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市统计局是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负责全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区、县统计局是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申请受理等工作。
二、取得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范围
(一)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三)所有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凡符合《办法》所规定的相应条件,均可以通过考试、申请,经认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三、申请统计从业资格人员的条件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统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一)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1、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2、市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考试的管理、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3、区、县统计局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二)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报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