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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区县工会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队伍的通知


  1、人员管理

  ⑴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市总工会向专职指导员发放聘任证书,制订管理办法;区县总工会(或委托区总所属事业单位)与专职指导员签订劳务协议,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⑵专职指导员采取实名制管理,统一登记注册,持证上岗;

  ⑶区县总工会提出考核建议,市总工会审核决定续聘或解聘;

  ⑷市总工会将专职指导员劳务补贴费用下拨到各区县总工会,由区县总工会负责发放。各区县总工会可从实际出发,设立补贴项目,增加相应补贴;

  ⑸区县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提供相应办公设备和工作条件。

  2、工作管理

  ⑴市总工会制定统一管理办法,区县总工会负责日常管理;

  ⑵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年度培训、经验交流等,区总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培训;

  ⑶建立市、区两级考核制度,实行季度和年度考核,按照不同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要求,结合全市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年度要求,制订考核标准和考核指标。区县总工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提出年度考核建议;市总工会进行不定期督查,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五、专职指导员的工作经费

  1、建立年度预算制度。市、区县总工会将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劳务补贴分别列入年度预算。

  2、工资集体协商专职指导员的劳务补贴按平均每人每年36000元核计,劳务补贴包括每人每月发放的基本补贴2500元和年终绩效奖励。并为每位指导员购买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专职指导员的劳务补贴、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由市总工会支付。

  3、各区县总工会根据实际增加的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区县总工会支付。

  六、相关工作要求

  区县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将经过招聘、审核、录用、培训等环节,9月份上岗履职。请区县总工会积极配合做好三方面工作:

  1、做好专职指导员的推荐和签约工作。按照市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结合专职指导员的任职条件,于8月10日前上报专职指导员的推荐名单。专职指导员到各地区上岗履职后,区县总工会应尽快与之签订劳务协议,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2、做好专职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是要为专职指导员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和办公必备品,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二是要制定管理办法,实施专项经费预算制度,切实加强专职指导员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考核。三是要关心专职指导员的思想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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