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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日常管理与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环保科研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源保障。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课题-子课题”两级管理。项目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科研项目合同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实行两级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有关当事人签订分级合同,并报市环保局备案。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重点环保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每3个月向市环保局申报一次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中期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中期进展情况;一般环保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中期向市环保局申报项目中期进展情况。市环保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或中期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备制度。如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技术路线或研究内容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调整。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或受市环保局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承担单位可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填报《上海市环保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并附验收材料。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成果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报告、项目技术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及相关的学术论文、用户意见、监测报告等。
  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将《上海市环保科研项目验收证书》(附件4)及验收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报市环保局,正式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的技术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和上海市环保局共享,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积极鼓励环保科研成果转让或转化。

第六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市环保局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收回项目经费,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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