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每年年底前,市环保局组织研究下一年度市环保局科研项目指南,并在次年一次或分批发布。
第七条 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资信等级,具备较好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课题实施条件。
申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学位)以上,并能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任务,承担在研的市环保局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市环保局可以设立青年项目等形式,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
第八条 申报的研究内容应当符合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填报《上海市环保局科研项目可行性方案》(附件1),对项目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如能提供配套经费和其它支持条件的,应当做出承诺,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九条 市环保局直属单位、本市环保系统科研单位、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科技部门汇总后送市环保局或受市环保局委托的受理单位。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条 市环保局对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纳入上海市环保科研项目库。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项目研究目标从技术先进性、实施可行性、预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对评估情况及结果保密。
第十二条 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市环保局确定资助的项目名单、具体研究内容及经费。
项目按重要程度、经费额度等可分为重点环保科研项目和一般环保科研项目。重点环保科研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对列为重点环保科研项目的,市环保局可根据需要要求承担单位优化、细化课题方案,并进一步组织专家审查。
第十三条 市环保局与获得资助的申报单位签订《上海市环保科研项目合同书》(附件2)。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合同签订后,项目申报单位即成为项目承担单位。市环保局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拨付经费。